行政诉讼举证应该由被告人承担。
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,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。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,视为没有相应证据。但是,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,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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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,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。
第三十八条规定,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,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一)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;
(二)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。在行政赔偿、补偿的案件中,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。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,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。
二、行政诉讼败诉申请再审不能停止执行。
在行政诉讼中,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不服的,可以申请再审,而行政判决生效后,就要执行判决书。所以申请再审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条的规定,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认为确有错误的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但判决、裁定不停止执行。
三、找法网提醒您,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是: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种。
1.案件受理费: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;专利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;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;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。
2.其他诉讼费用:主要有:鉴定费,勘验费,公告费,翻译费,证人,鉴定人、翻译人员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生活费、误工补贴费,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字所需要的费用,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等,一般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按实际成本收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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